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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对于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的研究,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每一步都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的同时,也避免医疗新技术的应用与社会伦理、社会文化之间的冲突。希望可以在医疗新技术得到发展和应用的同时,又不失传统伦理学的底线和中国文化的核心及特点。方法本研究选用了文献法及比较分析法。通过CNKI、Ebsco Medine、pubmed等数据库收集近20年的中文及英文参考文献,以“精子库”、“辅助生殖”、“伦理”、“儒家伦理”、“法律”、“单身女性生育权”等中英文为关键词,收集了共936篇文献。通过浏览文献摘要,删除344篇参考文献。通过进一步参考文章主题及内容,剩余121篇文献,其中中文文献79篇,外文文献42篇。通过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网络途径,以传统儒家文化、家庭与血缘、性文化、男性不育症、伦理学等为主题,收集了46本参考书籍,其中中文图书36本,外文图书10本。通过整理参考文献中涉及的西方各国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规定,根据各国政府官网的情况,选择了美国、英国和瑞典作为本文法律分析中主要的参考对象。通过收集到的参考文献和书籍,针对关于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相关伦理问题,选择了部分关于社会家庭伦理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从人类精子库建立背景入手(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史、男性不育症的中医治疗史等),通过对于儒家传统文化及当代文化观念、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伦理基础及文化基础的分析,探讨造成人类精子库面临的伦理问题的社会伦理因素及与西方存在分歧的法律因素。结果我国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伦理问题的文化因素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人类精子库的使用,与传统儒家文化以重视血缘关系的、以家庭为主观念相去甚远,但与当代社会学理论中个体为本,血缘与家庭为辅的观念不谋而合;传统社会中的将性文化规范于婚姻制度内,是单身女性生育权不能被认可的一方面原因,而当今社会是一个倡导平权主义的法制化社会,两性平等成为社会上的主流观点,这是单身女性要求生育权的主要原因。对于我国人类精子库三条相关法律规定的伦理基础分析:(1)禁止单身女性生育。认为“单身女性生育权”不符合我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正名”原则的身份权,及将性文化的产物(生育)规范于婚姻制度内的“礼”制。(2)互盲原则。受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的影响,互盲原则是出于对保护双方家庭的考虑,以及对于受到人们重视的“隐私权”的保护。(3)禁止商业化原则。人类配子的性质目前没有定义,出于保守的态度,应避免“人体器官或组织买卖”的可能性。禁止商业化也符合中国传统义利观的内容,将其视为公益性活动。结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是在男性不育症无法被彻底治愈的条件下生殖医学所能提供的短期内满足男性不育症患者及其家庭的有效的解决方案。目前我国人类精子库面临的社会家庭伦理问题,主要是传统儒家伦理观念与当代伦理观念、血缘家庭伦理的古今观念、生育与婚姻家庭观念的古今差异等问题与这项新技术所引发的社会家庭伦理冲突,我国现有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是建立在我国文化观念的基础上的、符合儒家伦理规范的,未来相关法律建设的发展方向还要结合当代文化观念及社会价值导向的要求,结合我国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与当代中西方文化融合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建立既符合我国文化特色,又紧跟时代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