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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侵权作为对专利权利人权能限制的一种制度,一般是指行为人合乎情理的不知道而为的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在最初制定时,把它视为不侵权,善意侵权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在随后的几次专利法修改中,保持了与TRIPS和世界各国规定的大致趋同性,加大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改不侵权为侵权,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善意侵权人的责任。而此变化下的制度实践,也存在诸多不足与缺点。相关基础理论知识的研究滞后是其主要原因,基于此,本文着力于善意侵权理论的论证,系统的论述了善意侵权制度的正当性与法理基础,提出了它应以公平正义和效率为价值取向。并以此展开,通过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定,试图为完善我国专利法下的知识产权善意侵权相关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首先,本文以善意含义的理解与选择为切入点,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探析并界定了善意、善意侵权的定义,在以意思主义的善意为起点构建基础上,论证了善意侵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法理基础及正当性。在善意侵权制度的基础理论诸多内容中,重点论述了在以意思主义的善意为起点的模式下,公平正义和效率是善意侵权制度的两在价值取向所在,为把在先使用纳入善意侵权制度的一种模式做了理论铺垫。并提出了善意侵权制度的本质为权利限制,即对知识产权人专用权的一种法律上的限制。随后,在利益平衡理、兼容性个人主义理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为基础而构建的善意侵权制度上,从经济学上和社会权利观上论证了其正当性。
其次,在对善意侵权理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逐一分析了TRIPS和世界主要国家(美德法日)对善意侵权的规定,找出了各国规定的异同,分析了各国规定的合理性,为下一部分对善意侵权制度的优化做准备。
再次,在对各国善意侵权制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善意侵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主要是以我国专利法的三次修改为线索而进行的。重点分析了2008年专利法对善意侵权制度的修改。此次修改,增加了许诺销售,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
最后,在前文系统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首先对专利法下知识产权善意侵权制度的模式进行了优化,提出了一般条款式和列举式两种模式。并对列举式模式下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善意侵权进行了责任承担的优化,即从停止侵权和停止侵权的例外两方面来进行完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关于善意侵权的规定,为我国下一次的专利法修改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