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司法官素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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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是法律的实际执行者,完善的法律若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去执行,也不能起到好的作用。因此,司法官的素质是法治建设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在唐代,司法官与行政长官身份合而为一,兼顾司法与行政功能,既要履行司法职责又要进行行政管理,其根本政治目的是维护封建皇权统治。且唐代司法官大多通过科举而入仕,长期接受封建正统儒家思想的教育,因此具有典型的儒家伦理道德,此外唐代的司法官或是律学世家出身,或是接受过系统的律学教育,又或是长期担任司法职位,因此多具有深厚法律专业素质。此外,中国古代官僚阶级首先是一个文人占主导的阶层,唐代社会文风颇盛,官员的选拨又是依文取士,因此唐代的司法官多文采出众,具有很高的文学修养。唐代的司法官这一群体身上所体现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及文学素质具有鲜明封建社会特点,其来源及形成过程深受封建正统思想、统治者的政治理念、官员选拔制度等因素的影响。   本文采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从唐代的法律、科举制度及判书文化入手,对唐代司法官的政治立场、道德观念、法律修养和文学水平的内容及来源途径的分析研究,力求呈现唐代司法官这一群体的时代特点和唐代这一封建制王朝的政治文化特征。并且通过对唐代司法官素质养成途径的分析,为我国当代司法官的政治、道德、专业等素质的培养途径提供有力的借鉴,从而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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