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成文法对比研究——言语行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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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旨在完成两个使命:一是调节人民的社会关系,二是修复招致损害的时社会秩序。语言与法律权利在成文法中交融。国家通过成文法的语言将其对实际和象征意义的权力的理解和施为强加于大众。不同社会团体互相角逐力图改变现存的权力结构。本文作者旨在从言语行为视角探索中英成文法在法律权力的形成和实现中的语言实现形式。   本文建构于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思想。语言不仅是可以用来说话,也可以用来做事。根据Cao(2007),能够产生法律权利的施为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成文法中主要有四类施为行为,即允许、权利、义务和禁止。而成文法中的施为行为则可以成为立法言语行为。有关中英成文法中的立法言语行为的研究相对比较少,而且大多系圈于立法语言层面的描述和纯理论研究。本实证研究旨在填补这一空白。   本文采用的数据为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四部中国成文法,以及相对应的三部英文成文法。有关知识产权的成文法在过去的十年里闹的沸沸扬扬,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且该等成文法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使得本文根据现实意义。具体的分析框架是建立在Kurzon(1986)关于成文法中立法言语行为的观点之上。他认为在成文法中立法言语行为主要在产生法律权利的施为动词和情态动词中得以兑现。本研究将对中英成文法相关言语行为的语言实现形式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描述。本文还将对该等语言实现形式在中英成文法出现频率进行对比,以分析三种不同成文法之间的共同点和区别。我们认为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可以解释该等相似和区别。   经分析研究,作者发现法律权力的产生和分布的立法言语行为的语言实现形式和出现频率在中英成文法之间存在巨大的相似和区别。总的来说,中英成文法在四种主要的立法言语行为的分布比例上基本相同。至于区别,中文成文法采用更多的以读者为导向和间接策略的立法言语行为,而英文成文法则更多采用以立法者为导向和直接策略立法言语行为。   本文作者认为该等相似之处在于立法文本本身的语用特点,而区别根源于中英之间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进度的差异。西方社会长久以来重视法律秩序,而中国社会至今仍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自80年代初以来经历的巨大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在成文法上得到了体现。进而,作者认为在我们分析言语行为之时,应将社会文化和语言因素一并进行考虑,这样才能揭示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背后的意义全貌。本文的研究结果从言语行为视角揭示了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现状。本文作者也希望本文能更好让我们理解语言,法律和法律权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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