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董事的注意义务尚有诸多问题未解决。本文首先结合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案例,提出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其次从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前提入手,结合我国的现行法规和实际案例分析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再次,对董事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经营判断原则进行了论述,从其在美国和英国的产生、发展的历程得出我国经营判断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最后,引出对董事注意义务诉讼主体的探讨,认为股东、职工、检察院、第三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董事注意义务的诉讼主体。本文首先从三个案例入手,对我国目前董事注意义务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从立法和现实两个层面指出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困境,一方面,理论上未明确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没有董事注意义务的司法判断规则,民事诉讼机制相对不完善,诉讼主体不明。另一方面,实践中“大股东、小董事”情况突出,董事独立经营权受限,董事信托责任理念不强,处罚后果不严重,法官相关知识的缺乏,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论述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基础。本文以比较的方式探讨了董事注意义务的定义,对董事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即必须是自然人,且对我国董事做了放大化的处理,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其中。接着,通过多种学说的比较,认为我国董事与公司存在特殊的委托合作关系。进而指出董事应当走向职业化,公司章程可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程度进一步进行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公司实际情况,论述了我国对董事注意义务的价值取向。第三,从完善我国董事注意义务为起点,总结了国外对于董事注意义务的规定,分别从技能义务、谨慎义务、勤勉义务、拓展义务四个方面对我国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细分,并对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建立董事注意义务的事后评价体制和董事的信用档案制度。第四,首先回顾和分析了国外关于经营判断规则的发展,结合国外对于经营判断的发展,对我国股份公司采取的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应采取客观性的标准。再者,对我国引入经营判断规则的前提条件、价值选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分析了经营判断规则的可行性标准,并通过一案例,实证的分析了该规则的运用。对我国经营判断规则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主张诉讼主体中有条件的加入职工和检察院,同时注意董事注意义务的配套机制,即集体诉讼和董事赔偿限额的规定。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阅了大量的中外文献,综合运用了辩证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判例的研究方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判定标准、违反该义务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案例,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经营判断规则和诉讼主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