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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各国内相继确立,保障了被害人物质损失赔偿的要求得以实现,恢复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了公平和正义。反观我国,由于司法理念的落后,重视被告人人权的保障,而相对轻视被害人的权利和诉求,加上理论研究不足、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不仅导致该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更不利于保障和实现被害人的人权,加剧被害人涉诉上访案件的攀升,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本文根据我国目前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