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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依法对同一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并由此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专利权共有的现象。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共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其未充分考虑到专利权共有的特殊性,其制度设计未能充分实现保障共有人权利和促进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本文运用一般共有的理论,分析专利权共有的特殊性,比较考察了域外的专利权共有制度,在基础理论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评析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缺失,据此提出了完善我国专利权共有制度的指导原则和具体措施。本文从四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研究了一般所有权共有的内涵及特征、类型和内容,在一般共有理论的基础上,比较专利权共有与一般共有的异同,分析了专利权共有的产生、类型和特征,为专利权共有制度设计不同于一般共有规则奠定理论基础;其次,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共有专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将域外的制度类型大致划分为严格型、中间型和宽松型三类,指出各类型在专利权共有规定上的特点,明确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共有专利权制度的设置上遵循中间型的思路,制定相适应的规则;再次,在理论和域外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权共有制度进行评析,指出其在共有专利权的归属、行使和维护上存在的缺失,主要有专利共有权归属不明晰,专利共有权申请、许可实施、转让、质押、放弃的规定宽严不济,专利共有权的维护缺乏保障等;最后,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专利权共有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私权原则、促进技术发展和运用原则及利益兼顾原则,并针对存在的缺失,在三大原则的指导下提出在共有专利权的归属、行使和维护方面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