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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在一些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不尽人意之处,例如市、县人民政府既是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又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与国务院1991年制定、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体现了很多的进步。例如,由原来的“房屋拆迁”正式转变使用为“房屋征收”,意味着确立了需要符合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包括决策民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结果公开原则;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使非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法可依。但是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原则性较强,基层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不断的补充和完善,是征收工作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另外,房屋征收工作是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重点工程市政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有序推进,做好城区房屋征收工作,不仅可以改善城区人居环境,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品味,还能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发现金安区城区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征收补偿方案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未登记建筑大量存在、拆迁矛盾化解不力等等问题,分析存在上述问题的相关原因,提出解决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如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优化房屋征收工作机制、全力做好基层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积极有效化解矛盾等,有利于解决新形势下征收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为顺利推进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收户基本利益,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