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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把西欧社会的分配变革归因于工人运动,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为变革提供动力的思想依据,尤其是这当中的法律思想依据——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70年代,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在带领广大下层民众进行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社会民主主义特色的法律思想,并以之指导具体的法律实践,对西欧社会的经济社会变革尤其是分配变革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整个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发展变化,构成了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历史背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自然法学思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思想、改良主义修正主义思想,构成了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主要理论渊源。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以利益的“应得性”为本体的权利观,本文概括为“应得利益”权利观。这一权利观以潘恩的权利思想为渊源。潘恩的权利思想标志着古典自然法学从“正当自由”权利观向“应得利益”权利观的转向。传统资本主义权利观以“正当自由”为主题,对资本主义尤其是早期资本主义的国家建构和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而以“应得利益”为主题的权利观则受到19、20世纪下层民众的热烈欢迎,被社会民主党人所呼吁应用,成为社会民主主义的权利观。社会民主党以“应得利益”权利观为核心法学观念支撑,把潘恩所论的“应得利益”兑换成工人阶级的广泛的经济社会权利,这是西欧一个多世纪社会民主主义运动的灵魂所在。社会民主主义的“应得利益”权利观在具有这种重大实践意义的同时,也具有同样重大的理论困难。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约束下形成的。在这一既定历史条件下,工人和资本家共存于基本经济关系中。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到能够把资本家从这个基本经济关系中排除出去的程度。这是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所建基的经济关系的大前提。在这一前提下,工人和资本家在生产交往关系中形成了两个层面的共识。其中,第一个层面的基本共识是,双方建立雇佣关系,工人付出劳动,资本家给付工资。而从19世纪中叶起,在第一个层面的基础上,双方又形成一个调整性共识,工人应当再多得一点,工人可以追求他们应得的。由此,工人与资本家所自发形成的相互交往关系内含着这样的共识格局——在不根本改变基本雇佣关系的前提下争取工人的应得利益。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这种共识内容,决定了二者之间交往规则的本质规定,为二者的关系建立起规则性基础,本文称为“共识性规则”。在以共识为基础,与共识性规则相契合的范围内,社会民主主义法律获得了经济关系层面的深层次依据,使得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社会民主主义法律在一定意义、一定时间内的成功所在。对于社会民主党人来说,工人阶级应得利益的取得,关键在于经济社会立法,而主导立法的关键又在于议会选举——通过选举权的斗争,将更多的工人阶级利益代表选入议会,通过占有议会足够数量的席位和议会活动主导立法走向,从而主导权利义务的设定,最终实现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这就是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关于应得利益实现的基本思路。这是受社会民主主义在不触动资本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改良思想所决定的,是受社会民主主义在不改变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关系基础上的国家政治观念所决定的。社会民主党人正是在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按照这一基本思路进行实践,不断地为争取工人的应得利益开展“合法的斗争”。在一系列经济社会法律变革下,资本家财产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工人参与经济、获得福利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工人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基本矛盾得到缓和。这促成了西欧社会相当长期的经济繁荣和相对的社会安定,推动商工文明以更高层次的正义形态向前发展,同时也使社会民主主义自身发展到“黄金时期”。然而,1970年代后期,社会民主主义由“黄金时期”进入“危机时期”,曾引以为豪的为工人阶级争取应得利益的纲领、政策、法律,反而在这一危机中被当成了“善意的灾难”。表面上看,造成这一危机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民主主义追求平等价值的成本高过了经济的增长;而实际上却有着深层次的思想根源。这一思想根源体现在法律思想上,就表现在由于忽视物质生产条件根本性而导致的对法的认识的偏差,和由于忽视权利的历史限定性而导致的权利的不合理扩张。社会民主主义法律之所以能够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取得成功,在于它与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条件下人们自发形成的社会生产交往关系所内含的共识性规则相契合,在这一契合范围内,社会民主主义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当社会民主主义法律的发展,使得它与资本主义物质生产条件下人们自发形成的社会生产交往关系所内含的共识性规则相悖离,社会民主主义法律则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消极的阻碍作用,社会民主主义1970年代后期开始遇到的危机就是这一消极作用的结果。社会民主主义法律思想忽视物质生产条件的根本作用,决定了社会民主主义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一危机情形。同时,权利的发展也是如此。权利永远无法超出特定历史条件限定下人们在社会生产交往关系中所形成的共识范围。这是权利不可逾越的历史限定性。当“应当得到”忽视了历史的限定,而朝着永恒平等、永恒正义的价值方向去追寻,只会发现自己在“硬绷绷”的现实基本经济关系面前“无能为力”甚至“头破血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