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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清代保留下来的《鹿洲公案》和《樊山判牍》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历史真实个案的分析、解读来说明清代州县审判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特点,并指出清代州县审判中存在审判依据多元化的现象。最后在宏观视角下对清代的州县审判的特点进行分析总结。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清代州县审判职能概述,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清代州县官的设置和职掌。州县官职位卑微,身处基层,一般说来很难引起人们太多的重视。事实上,州县官作为州县的正式职官,职责重大,在地方上代表中央政府,宣扬教化养育百姓;对中央而言,其又是朝廷和百姓沟通的枢纽,州县官有责任将民间的诉求送达中央。在州县辖区内,州县官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和司法长官。他们对于辖区内的大小事务均须过问,对于重情细故要亲自审理,因此也有人说他们是“法官、税官和一般行政长官”,其事务范围可以说是“靡所不综”又“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励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不过,从现有档案来看,司法事务占了州县官日常事务内容的大部分。二是《樊山判牍》、《鹿洲公案》与清代州县审判。《鹿洲公案》的笔者蓝鼎元于雍正五年以拔贡身份任广东普宁县知县,旋又兼理潮阳县知县事务,该书即是蓝鼎元被罢职后,追记他任普宁、潮阳两县令时所办的部分案件。全书分上下两卷,记叙奇案二十四宗。这些案情扑朔迷离,人物形形色色。这里面有不法衙役、狡猾的讼师、蛮横的豪强、凶残的盗贼,也有孤苦的妇姑、纯真的童稚;既有利用迷信诈取钱财的骗子,也有假借兴讼害人的乱民。蓝鼎元通过调查取证,分析、推断,终使奇案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也因此《鹿洲公案》成为一部流传至今,影响深远的古代司法审判案例的经典之作。樊增祥为光绪三年的进士,历任陕西宜川、咸平、富宁、长安等县知县,光绪十九年任渭南知县。《樊山判牍》就是记述其在渭南知县任上的判案文集,共正编四百一十个案件,续编七百一十三个案件,辑录有呈词、禀词、恳词、息词等诸多判词,案件或长或短,多种多样。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大清律例》中贼盗、人命、斗殴、骂詈、犯奸等篇罪名,民事案件涉及田宅、钱债、婚姻、继承方面的法律关系。《樊山判牍》案例数量丰富内容详尽,文体语言多种多样,或端坐于堂义正词严,或幽默诙谐嬉笑怒骂。其分析案情严丝合缝,审断案情又是睿智百端,总能揭开云雾使案情水落石出。《樊山判牍》不仅是一部清代读书人为官到任的必备,也是今人研究清代司法审判的一本极佳的法学读本。第二部分是清代州县审判程序。审判程序是州县审判的重要环节之一,具体分为控告、受理、审理和判决。这是一个诉讼的过程,有一定的时限规定,州县官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审结。如果有的案情扑朔迷离,州县官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侦查,以查明案情。清朝审判注重证据。不管是重情案件,还是细故案件,诉讼中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特别是命盗案件,注重口供。对于拒不交待的罪犯,实行“众证明确,即同狱成”。第三部分是清代州县审判依据。文中结合《鹿洲公案》和《樊山判牍》记录的真实案例,并对其进行分类整理,从四个不同的方面看清代的州县官判案:律例、情理、礼教和习俗。《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于乾隆五年正式完成,刊行天下,并宣布“永远遵行”。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成文法典,它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它继承了汉唐以来法律儒家化的传统,同时又考虑了自身的政治实践经验是一部具有时代特色的法典。由于律已经成为“定典”,但社会情况还在不断变化,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于是就出现了例。相比之下,例的形式更加灵活,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变化,但由于其也采用了同律一样的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其作用大打折扣,仍不能满足州县司法的日常需要。这就迫使州县官在断案时寻求其他的因素,以实现案情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第四部分是清代州县审判特点分析。从前面的部分可以看出,州县官身上具有某些当代法官所不具有的气质,那是什么促使清代州县审判这些特点的形成呢?笔者认为这与州县官的出身和知识结构是分不开的。实践是意识的继续,又是一个新的意识的开始。儒家学说的多年熏陶,为了科举考取功名的苦心钻研,使得儒家的伦理道德早已进入了州县官的骨子里,想甩也甩不掉了。这些思想又会支配其行为。州县官在审判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把儒家的价值观认识带给堂下的众百姓。这是其一。制度的缺陷,也为州县官寻求其他因素解决纠纷提供了土壤。《大清律例》作为一朝定典,难以改动。这还不是最主要的。更严重的是,作为律的补充的例同样采用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在面对纷繁复杂,日益更新的社会生活时就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了。面对这些困难,州县官不是坐以待毙,而是采取积极面对的态度,寻求其他方式的解决。为了使百姓安居乐业,辖区秩序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清代的州县官们是绞尽脑汁,真可谓是百姓的“父母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