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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作为一种进口紧急措施,具有严格的实施要件。由于GATT第19条的“未预见的发展”在《保障措施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因此,就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在近年的案例里,WTO趋向采取“肯定说”。但“未预见的发展”作为主观要件不仅自身存在缺陷,而且从WTO法、国内法、判例法三个角度来看,也应不再作为启动保障措施的条件。它的适用不仅和WTO《保障措施协议》的发展方向相悖,而且也会给WTO的稳定性带来更大的隐患。 理论是为了指导实践的需要,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了“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专门针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具有预期性。若仍采取“未预见的发展”作为启动条件来要求中国适用保障措施的话,不仅不公平,而且负面影响很大。因此,本文主张采取“否定说”,不再适用“未预见的发展”,而代之以“三步走”的防范机制,即预警机制、磋商机制、反保障措施机制。以此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内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