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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国内旅游满足了我国国民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而且实现了国家扩大了内需的要求,入境旅游不但向国外展示了我国丰富、优秀的旅游文化资源,而且实现了国家创汇。但是在法律领域内,我国没有颁行旅游法来引导旅游活动,旅游合同在合同法中非典型化,旅游活动特别是旅游合同只能依据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限法律规定作为相关法律依据,这样的状况显然不适合旅游产业的高速、健康发展,更不利于对旅游者以及旅游营业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旅游营业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中,相对内容比较复杂的就是包价旅游,也是双方容易出现争议,发生纠纷的综合性服务。本文以包价旅游合同为研究对象,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包价旅游合同的一些基本内容,包括概念、特征、性质以及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关于包价旅游合同方面的立法状况和实际操作中的一些现状做了简单的分析。笔者认为包价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旅游营业者民事责任中最重要的内容,便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这个问题做了论述。由于包价旅游合同提供的服务内容庞杂,还需要大量的借助其他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才得以完成,所以旅游营业者应该对旅游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文的第四部分就主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介绍。包价旅游合同格式化已经普遍存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第五部分主要就针对包价旅游格式合同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在最后的第六部分,笔者指出了自己对包价旅游合同法律规定问题的一些建议,主要是将旅游合同有名化,增加合同法中旅游合同的规定和制定专门的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