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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作为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牵涉到公司立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其在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带来挑战。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如何趋利避害,挖掘此制度的内在价值,法律的规范作用就显得极为重要。本文试图契合我国公司立法现状,从公司法、证券法和集团法的视角,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考量各国的立法例,以求进一步规范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完善我国公司法理论体系。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予以法理分析。此项研究分三部分进行。首先,对公司、股份和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后面的研究奠定基础。其次,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几种变相形式作出简单分析,包括资助他人取得自己股份、收质取得自己股份和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的概念。最后,从正反两方面考察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弊害及利益,对该制度的两面性作了充分的阐述。 第二章考量了国外公司法关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立法例,并对两种模式作出衡量比较。该章首先考察了英美、欧陆和东亚各国公司法上该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各国的立法理由进行分析:采美国模式的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在立法风格方面多注重实用而不过多考虑理论的系统性与周延性;而采纳德国模式的国家多属大陆法系,强调理论与逻辑上的严谨。最后,该章对美国模式所采的“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原则以及德国模式所采用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原则,从理论和政策两个层面予以评介,得出结论:两种模式尽管各有利弊,但近来呈现出相互靠拢的趋势。 第三章对我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现状进行检讨并对该制度进行重构。该章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从立法和实务两个层面检讨了我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在立法上,尽管我国公司法对该制度作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存在立法层次较低、可操作性差和合法事由的限制过于严格等问题;在实务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案例已有发生,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该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甚至脱法运作。其次,在对我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构建上,本文从原则和具体规范两方面进行阐述,即原则上应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