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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史,实际上就是原旨主义者和非原旨主义者的争论史。要想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有所了解,不能不以原旨主义为基本的着眼点。罗伯特H.博克(Robert H.Bork)被誉为美国当代宪法解释理论界最富影响并最具有智识权威的司法限制的拥护者。他提出的原初理解理论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既有很多支持者也有很多著名学者(包括德沃金,波斯纳等)对其进行批判。本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在博克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任命听证程序前后,进行的一场有关宪法解释正确标准的争论,并分析博克在争论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他提出原初理解理论的原因。第二部分,原初理解理论主要包括两个基本命题:一是中立原则可以解决司法审查中存在的反多数难题;二是原初理解理论可以指引法官同时在原则的来源、界定以及适用方面做到中立。以往的中立原则是指法官审判时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即实现原则适用的中立性。博克提出只有在原则的来源、界定以及适用这三个方面同时实现中立才能确保法官权威的合法性,他认为只有原初理解理论能够在以上三个方面满足对原则中立性的要求。第三部分,在回应布伦南、布莱斯特、德沃金、伊利等法官或者学者对原初理解提出的批判时,有的时候博克的反驳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他的理论缺乏前后一致性;强调将有争议的问题交由多数派解决,却没有一种更深层次的理由支持这种建议;约束法官权力的初衷也很难通过该理论得以实现;所以可以说他没能通过严密的理论论证来捍卫他的原初理解理论。第四部分,原初理解理论的评价。分析原初理解与相关的原旨主义、文本主义的关系。指出博克的宪法解释理论在具有限制司法霸权维护民主等积极意义之外的局限性有:狭义的宪法权利观在宪法中找到的是一种符合特定历史时期,特定人群对宪法原则的理解;严格按照原初理解进行的宪法解释根本无法使一个历史文本具有世代适用的灵活性;把有争议的宪法问题交给多数派解决违反了“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事情的裁判”的法律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