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写作思路是,首先从平行诉讼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平行诉讼的价值分析,切入平行诉讼的理论问题。以此为基础,根据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理论学说、国际实践和英格兰模式,以首先受诉法院原则为主线,对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方法作了深入探讨。最后,结合英格兰模式的经验,提出了在我国确立若干具体规则,完善平行诉讼解决机制的构想。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本文通过分析平行诉讼的概念、产生原因引入平行诉讼的基本理论,通过平行诉讼的价值分析深入平行诉讼的深层。平行诉讼分为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两类。重复诉讼可能对原告产生以下的利益:a在多个国家执行被告的财产或者对多个被告执行判决,以清偿债权;b为了中断时效;c通过重复诉讼来弥补正在进行的第一诉讼的不利;d以纠缠被告为目的,通过重复诉讼实现其利益。对抗诉讼可能对被告产生以下的利益:a被告认为第一诉讼法院的选择是不适当的,或者是对其不利的,以抗辩为目的,希望在另一个适当的法院诉讼;b增加原告的诉讼负担,促使原告和解。 接着,本文阐明了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学说理论,即规制消极说、承认预测说、利益衡量说。由此引入了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国际实践和英格兰模式,探讨了首先受诉法院原则在英国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英格兰法院解决平行诉讼问题通常是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或中止本国的诉讼;或禁止在外国的诉讼;或让当事人自行选择管辖法院。在阐述英格兰模式的过程中,本文重点说明了依据首先受诉法院原则中止诉讼的情况。研究首先受诉法院原则在英国的实施情况,主要是为了给我国以借鉴。最后,通过分析我国的现状,本文提出了解决我国平行诉讼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国际礼让原则、国际协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在对比我国学界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借鉴英格兰模式,在我国确立相关具体规则的设想。当然,平行诉讼问题内容庞杂,本文容量上难以涵盖,而且即便是着力泼墨,也难免碍于学识,挂一漏万,敬请老师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