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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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处于一个呼唤创新的时代,因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而思想自由是创新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和本质,这就要求我们对思想自由加以更多的关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之自由”,作为公约缔结国的我国宪法尚未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我们应当从宪法学角度对思想自由加以认真思考。 本文认为,思想自由在中外历史上都有着久远而复杂的历史。思想自由是指蕴藏于个人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要求等,不受外界干涉,从而得以进行自我判断的自由。思想自由包括信仰、观点、理论等自由。它是一种内心活动的自由,具有独立的地位。宪法对思想自由加以保护对宪法和思想自由本身以及宪政目标的实现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思想自由在我国宪法中未被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国际公约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事实上,思想自由载入我国宪法完全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我们应当以思想自由入宪构想为契机,顺应“中国走向宪政之路”的美好愿望,建立起中国的思想自由宪法保护体系。 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法(从具体的历史事实中分析思想自由产生和存在的历史与社会价值)、系统分析法(将思想自由与宪法制度内部其他诸如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等要素结合起来综合研究)、比较分析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度和宪法文化中思想自由的共性与个性中去寻找完善思想自由宪法保护的有益信息)、功能分析法(侧重于思想自由发挥的社会效果的分析从而在动态中把握思想自由的发展运行规律)、规范分析法(侧重于思想自由的宪法规定特点的分析从而揭示思想自由在宪法中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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