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构建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_wenz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禁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是一个例外的规定),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司法实践中被悄然规避。我们认为行政诉讼中禁止调解,不能适应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需要,同时割裂了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联系,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将行政诉讼中和解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并且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基于此,本文运用分析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具体设想。 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论述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概述”将行政诉讼中和解的内涵予以界定,将和解的法律性质予以定位,对和解的法理基础予以论述;第三部分是“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考察”介绍并评述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理论与实务;第四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和解的质疑及确立和解的可行性与适用分析”重点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不适用和解所存在的缺陷,对确立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可行性予以论述,并对可适用和解的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分析。第五部分为“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具体设想”提出在借鉴国外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
其他文献
董事是股东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公司业务或者对外代表公司的董事会的必要成员或必要常设机关。董事对公司和股东等负有诚信义务,即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董事民事责任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一人公司具有资本单一性与公司事务控制权单一性的特征,与传统公司资本多元、股东制约的特性差异明显。因此,一人公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司法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由此,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只有寻求出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所依托的价值基础,
职工持股是美、日、法英等西方国家比较普遍的一种制度,其作用表现在职工福利、激励、公司重组、筹集资本等各方面.该文以职工持股的立法理念——建立长期的激励和福利机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