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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在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其有效的、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正式规定为法律。系统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一方面旨在认罪的基础上实现繁简分流,将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与简单的刑事诉讼案件分开,另一方面它的目的是想要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该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换取简化的处理程序与从宽的实体判决,基于此,保障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具有充分且有效的自愿性以及保障案件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是该制度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也是该制度能够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但现下理论和实践中,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相关的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讨论当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相关的制度、措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涉及到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本文第一部分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涵义;然后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侦查及司法机关以及反面界定这三个角度探讨了何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标准;此外阐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原因及意义。第二部分,通过阅读相关的法条和大量的试点经验总结报告,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非自愿性主要是由对信息知悉权的保障不到位、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量刑建议不规范、证明标准的动摇、法院对自愿性的审查不充分、控辩之间协商的不平等六个方面导致的,我对以上六个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协商性司法制度在以上六个方面是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分析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针对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相关的制度、措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即应当在各个环节中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权利和案件证据等情况的知悉;加强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性;应当出台统一法、检两机关的量刑规范;坚持原本的法定证明标准不动摇,以保障案件的真实性;在审判环节,完善法院对案件基础事实的审查和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另外,还应逐渐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理念,以保证控辩双方协商是平等与充分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有效运行的关键,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本文通过对自愿性问题的关注,对与保障自愿性相关的制度、措施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平衡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更好的加强人权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