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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的犯罪状况来看,盗窃罪作为一种财产性犯罪,呈现出一种多发趋势且在所有的财产性犯罪中占据着重要比例。而在我国,盗窃罪作为最主要的侵财犯罪类型,约占侵财犯罪总数的87%,同时也是最主要的刑事犯罪类型,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从发展历程来看,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在数量上和立案率上都呈大幅上升趋势。所以,从客观上来讲,每一年都会有数量庞大的行为人会被“卷进”盗窃犯罪的刑事诉讼中去,而刑事诉讼的结局往往牵涉到一个人的财产、自由的限制或剥夺,兹事体大,因此对盗窃犯罪做出准确地认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侵犯财产性犯罪的司法实务和理论中,盗窃犯罪的认定却极易出现争议,主要争议之一便是是否应该将“秘密窃取”作为盗窃罪客观要件方面的本质特征。2006年,轰动全国的许霆案更是让这一重大争议呈现在理论研究人员、司法实务人员乃至社会大众的面前。紧接着,张明楷教授的《盗窃与抢夺的界限》’一文推波助澜,对盗窃罪的传统通说进行了较为全面而系统地指责和批判,否定盗窃犯罪应该以“秘密窃取”为客观方面的判断要件。本文经过对我国历史上以及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盗窃犯罪的考察,得出盗窃犯罪的客观表现并未限于“秘密窃取”方法。而关于盗窃行为之“秘密性”的相关问题,我们国家的刑法理论逐步从原有的“绝对秘密”2这一客观的认知过渡到“相对秘密”这样的一个主观认知。“相对秘密”这一学说极大的拓展了传统上的盗窃理论在行为方面的内涵,使盗窃罪的判定不再局限予“绝对秘密”的客观认定。根据“相对秘密”的理论,行为人自以为不被相对人所发现的有关行为将被认定为盗窃罪。这一新观点一经提出,就很快的受到了我国专家学者的认可,并很快成为了我们国家刑法理论界的一个通说,有效的保障了我国维护社会稳定与打击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犯罪出现了许多新形式,犯罪手法也日新月异,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提倡的“秘密窃取”不断的被人们所质疑。笔者认为,在存在学术争议的情况下,具体应当持有怎样的观点,不应过分地掺入个人感情因素和过多的主观因素在其中,而是应当把解释是否能够达到理论上的自洽性作为判断标准,同时,解释能否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能否更好地把法律切实运用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应当予以考量,这样从法律的客观功效角度来做出判断,或者所做出的理论解释,才能够使他人得以信服,也才能够符合真正的立法旨趣,从而发挥法律最有效的价值。本文中,笔者赞成“公然窃取行为也属于盗窃行为”的理论观点,并在文中给出具体的、较为客观的学理、实践双方面的解释,最后还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