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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普遍经历了煤炭生产过程中煤矿安全水平由低质量向高质量的转变。这种转变的现实表明矿难频发一直困扰着多数国家或地区煤炭产业的发展。我国也存在严重的煤矿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监督低效,以及由此引起的国有煤矿与非国有煤矿、国内煤矿与国外煤矿之间安全水平差异等方面。这些问题正在引起政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合约经济学以及交易费用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范畴,从模型角度分析了煤矿安全规制中不同合约选择的规制效果。文章首先对煤矿安全水平差异研究文献以及合约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进行评述。针对理论界关于此选题的研究角度各异的事实,笔者从研究方法选择差异上对这些文献进行评述。研究方法上划分主要有经济学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和国际比较的分析方法。其次,笔者对我国煤矿安全规制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述。与其他文献不同的是,笔者认为,我国煤矿安全规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转变安全规制的模式,即如何实现由政府推动型向市场驱动型的规制模式转变。经验表明,依靠处罚威胁的规制制度只能实现企业的被动安全投入,而这一规制只能实现低质量的安全水平。如果存在某一种规制模式,使得企业的安全投入行为由被动转变为主动投入,就有可能实现高质量的安全水平,从而使这一规制达到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煤矿安全规制中还须解决企业和矿工安全投入之间挤出效应的问题。再次,通过模型分析了分成合约和固定合约的规制效果。模型结果显示,固定合约下的安全规制,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仅受到预期矿难处罚的影响,监督投入和固定补贴支付并不影响企业的安全投入行为,这样的监督是无效益的(没有产出),为了获得有关企业安全投入的信息,又被迫进行监督的投入。相对于分成合约的规制,固定合约规制的模式依然是威胁型规制。在分成合约规制下,监督投入c2和安全补贴α能够影响企业的安全投入行为,此时监督是有效益的。分成合约规制会出现一下结果:企业实现的安全水平越高,获得的补贴就越大,这有利于实现企业安全投入动机的转变。同时,政府能够控制补贴水平以及监督投入影响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规制变量的选择比固定合约下要多。如果对企业实现的安全水平进行一定的补贴,并且补贴以分成合约形式安排,或许能够为安全规制模式转变提供一种思考的方向。最后,结合模型分析结果,本文运用图形工具分析了两种规制合约的优势和局限,为分成合约选择提供理论依据。与其他煤矿安全规制的研究有所不同,本文不局限于安全监管体系调整的分析,而是将煤矿安全视为“种产品,要确保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必须对高质量产品供给提供——定的激励。本文从理论层面分析了煤矿安全规制的合约选择,给安全规制模式转变提供一种新的思考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