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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所引起的传播方式的变化,我国视听作品的创作和发行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有关视听产品的版权贸易已经步入发展期,市场潜力巨大。但是,随着视听产业的迅速发展,围绕着视听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纠纷也日趋增多,理应随之发展的法律保护制度却在日益增多的版权纠纷中倍显吃力,视听作品所涉及到的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已经引起出版界、影视界、法学界等相关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围绕着如何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问题,大家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对视听作品的内涵、发展历史及基本特征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并通过制作方式、受众性质、传播手段、质量标准、产业化速度、商业属性等视角,讨论了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状况,分析了视听作品著作权纠纷产生的根源。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客体界定”、“权利归属”、“权利内容”、“邻接权”、“权利的限制”、“侵权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六个方面,对大陆、香港、台湾、澳门两岸四地的著作权法进行研究比较。在肯定了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成绩的同时,本着进一步完善的目的,也针对此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修订建议。另外,也建议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和普法教育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