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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制度,但规定的较为原则,所反映的物权基础理论也比较模糊。而司法实践中,此类型案件都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制度、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程序、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等程序。涉及到以上制度的适用与协调。在房产登记错误的情况下,由于欠缺明确的救济制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本文通过对三起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提出了对房屋登记错误案件的救济途径与反应出的理论与制度等方面的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几下几个问题:1、申请异议登记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房屋的权属,可无需另行起诉,提起诉讼也是重复性的诉讼。此讼是否包括行政诉讼;2、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与物权公示、公信性相冲突应如何处理;3、异议登记后登记权利人能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4、复杂房屋登记纠纷案中怎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这些问题有立法上、理论上、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所以,为保护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寄望于立法机关尽快制订一部《不动产登记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确立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房屋登记审查制度。规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为更好的发挥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作用,建议在房屋登记审批过程中增设“公告异议登记程序”因为当前我国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主要是体现在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明书,但它毕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单一的公示、公信制度并不能更好的体现它的公示、公信性。之所以发生大量房屋登记纠纷其重要原因在于没能更好对特定人、潜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进行公示,更不能谈上公信力。本文浅显的提出了公告异议程序的方式、公告期限、效力、应急程序等方面内容。公告异议程序是一项不成熟的制度,所以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研究,使之发挥最大效用,减少房屋错误案件的发生。综上,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房屋登记错误时的法律应对,寻求理论、立法和司法上支持与救济,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