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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本文在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背景下,探讨产学研合作和政府职能的内涵,研究珠三角地区地方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履职情况。
本文首先通过对三重螺旋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创新系统理论、合作理论、协同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这几个理论的简单梳理与综合分析,初步了解到,产学研合作体系是一个类似于“自组织”的合作系统,政府不应该被排斥在这一系统的内核之外,而应该置身于系统中对自身进行合理地定位,并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协调、监督控制、组织推动、服务辅助几个方面的职能,为产学研合作活动的顺利开展在资金、政策、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提供有侧重性的帮助。
在文章的主体部分,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我国率先以技术创新为主要途径带动经济发展的珠三角地区,通过分析珠三角地区主要城市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活动中的职能定位及履职情况,总结了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各级政府职能执行的成效,归纳了政府职能不足的表现,并针对现存问题从历史遗留因素和现实情况两方面、多角度地寻找原因。在得出原因后,本文又对美国、英国、日本、韩国这四个国家分别进行了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分析,总结了四国政府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方面可为我国珠三角地区所用的有益经验。
在文章的对策部分,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珠三角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珠三角地区地方政府应该在引导、组织、协调、监督和服务这五方面职能上进行改进的建议。具体的改进对策主要有:珠三角地方政府应当引导产学研合作各主体尽快找到自身的角色定位,培育创新氛围,减少产学研合作中的摩擦和冲突;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合作的顺利进行;设置协调机构,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更深远的方向发展;加大区域统筹力度,深化创新联动机制,确保区域产学研合作的协调有序进行;完善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合作过程的监督,维护产学研合作的良好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快技术交易市场的建设,优化产学研合作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