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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不断调整的产物。其用工成本低、工作时间灵活的优势使得它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受到了越来越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青睐。我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起步较晚,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且缺乏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专门立法,致使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因此有必要对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全文总共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定义出发,阐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两种主要定义方式,并对这两种定义方式的优劣性进行了比较。接着分析我国采取目前的定义的原因以及带来的主要问题,建议在完善相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制度后,采用概括性的定义方式。在此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三大特征:非标准性、临时性、劳动关系多重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明晰非全日制用工对我国的积极作用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二部分主要研究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四个方面问题,即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终止等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在分析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问题上,分析了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各自的优缺点,结合我国的实际,如相关法律不完善、市场的信用度比较低提出我国当前不应放开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在劳动报酬这个问题上主要讨论在对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的设计理念上是不是已经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对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时间这个问题上主要研究过长的劳动时间会不会导致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性质的转变以及当面对单位强制劳动者加班时,劳动者应当如何应对。最后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问题上指出劳动合同解除的随意性不利于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第三部分针对上面提出的相关问题,在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符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同时指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国家在对待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上没有贯彻平等保护的理念,我们相关立法机关需要转变立法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