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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新兴,犯罪手段层出不穷、造成的各种危害结果愈加严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道路愈加崎岖与坎坷,2015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原有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修正,本人的论文将以《刑法修正案(九)》为分析范本,探索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体系性构建。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在引言部分介绍了自己的写作原因和目的。正文分为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概述。介绍了公民个人信息界定的不同学说,公民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比较出个人信息的特征,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定义。结合各国的相关立法规定,重点介绍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型界定模式和识别型界定模式。通过比较隐私型界定模式和识别型界定模式的构建基础,理清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关系,以便进一步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鸟瞰各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重点介绍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简单介绍以上四个国家的立法规定,归纳出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主要有隐私权保护、人格权保护、财产权保护三种学说。通过分析论述,笔者建议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被看做是一种兼具财产性利益的人格权。第三部分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中首次设置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法条,《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修正案(七)》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新增了具有时代意义的第一款,打造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兜底性条款,使刑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成为可能。《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及存在两方面不足之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主体仍需完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犯罪对象仍需扩大。从犯罪构成四方面分析《刑法修正案(九)》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在罪数形态上区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职务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盗窃罪。第四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反思与发展。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反思,存在三方面问题:犯罪客观方面规定有待健全,法定刑的设置存在缺陷,存在法条竞合问题。以此为基础合理构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完善相关立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明确相关标准。基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情节严重标准,构建轻重有序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