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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贸易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查莉莉与天恒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设贸易公司与中航油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和“日照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企业借贷纠纷”三个案件为典型代表。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循环贸易的认定并不清晰,其性质以及效力都存在着争议。因此,根据各级法院已作出的关于循环贸易案件的裁判文书检索整理归纳循环贸易的司法实务现状,并结合相应的学术理论,讨论“循环贸易”的特征、性质以及效力,实为必要。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有关循环贸易的裁判文书,归纳循环贸易的司法实务现状。审判实务中,循环贸易存在称谓混乱及受案法院范围分布广泛的特点。第二部是循环贸易的特征。审判实务中循环贸易虽与融资租赁和企业借贷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循环贸易是有着融资目的的三方或者三方以上企业互相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代理采购协议真实的约定交易标的物,但实际上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使最初出卖人人与最终买受人或者最初买受人与最终出卖人同一,形成闭合的交易链,最终实现资金融通。第三部分是循环贸易的性质。司法实务中对循环贸易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借贷关系论、买卖关系论和通谋虚伪表示论。实际上循环贸易的性质需分为两部分,表面上的行为和隐藏行为。其表面上的买卖应为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则为借贷关系。第四部分是循环贸易合同效力。司法实务中对于循环贸易的效力也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而循环贸易合同的效力并非单纯的有效或者无效,其效力应区分表面行为与隐藏行为而论。循环贸易的表面行为即买卖合意属于无效的通谋虚伪表示,而隐藏行为即借贷行为,其效力认定依据主要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符合该条规定的则有效,不符合的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