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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文化。它集中了人类计算机科技发展的最高成果,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它把人类生存的范围和深度从实体性物理世界向一种数字化的虚拟世界加以极大的延伸和扩展,从而把世界连接成一个前所未有的“地球村”结构。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快捷方便。网络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全新的诠释。但网络的缔造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它已不再单纯是种技术,在被人使用的过程中已掺杂了许多人性化的因素,并且由于其技术的特性助长或激发了人性中的劣根性或阴暗面。于是网络中衍生了一些信息垃圾、网络黑客、网络破坏、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等一系列伦理问题。这些伦理问题中隐私权和知识产权的侵犯突显出来。没有人愿意把自己所有的秘密袒露无遗地置于他人面前,可是网络的发展可能使我们的社会变成没有隐私的社会。在这个个人与社会边际模糊的国度里,我们已经感受到了这种悄然而至的威胁。隐私权是行使其他重要权利,诸如自由或个人自主权的必要条件,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当我们考虑隐私权的法律和道德基础时,有一点很明确,即隐私权道德的关键问题是主体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日益受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威胁。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增强了信息系统的采集、检索、重组和传播所有信息的能力。在“网络时代”,信息是社会机构、企业组织的生命线,信息采集和交换的基础是它们能优化决策。而过分限制信息的存取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就引出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侵权、非法收集利用他人数据、批露宣扬他人隐私等一系列伦理问题。当事人为网络主体提供了某方面的信息,是有权支配该信息在未来的使用方式的,披露给一个目的的信息在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用在第二个目的上的。如果已经用了,当事人如何才能保有此类信息的控制权?这就要遵循知情同意、利益协调和克减的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隐私权主体在充分知晓自己个人信息被利用的范围、方式和后果之后,自主做出如何处理自己个人信息的决定。知情同意原则包含肯定的知情同意权原则和暗含的知情同意权原则。权利协调原则是通过一种权利在某保护范围或程度上作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而得以实现。克减原则是指为了服从更高层的权利,隐私权会做出必要的让步。遵循了这些原则隐私权就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在网络社会中另一个突显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问题。崇尚共享和合作是网络时代的特征。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共享是道德的。而从知识产权的生产和传播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看,知识产权独有也是合理的。但是在“网络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造成两个极端——侵蚀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垄断。侵蚀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代社会赤裸裸的强盗行径。有的网站在每天侵犯上千个文章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在自己的网页上注明“网站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这就是当今许多网站经营者所持有的“我抄你的我不怕,你抄我的就不行”的可怕的扭曲的心态。知识产权垄断的问题,是信<WP=46>息的垄断,是根源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由于处理数据的能力大大增强,网络主体能有效控制某些信息和基本的业界数据。这种“控制”意味着可能要比其他竞争者更便利地存取这些数据并决定数据的未来处理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增长其竞争优势的经济行为。目前,西方国家毫无疑问地占据着信息的优势,而这种优势地位又给其带来垄断利润。所以,必须要找到各自适用的合理范围,既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又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资源。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从“法定权利”来看,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从“应有权利”来看,它是一种合情合理的垄断权。要使这种合法的垄断权和合情合理的垄断权有机的结合起来,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指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最重要的和需要优先考虑的利益,使其它的利益牺牲最少,从而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在这里利益平衡原则位于“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之间,起着适当的调节作用,使“法定权利”处于“应有权利”的弹性限度范围之内。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时应在保护权利人之权利的同时促进或保障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保护工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相对优势的同时保留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发展空间。即做到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社会是由众多无形的和有形的规范所支撑,无形的是伦理道德,网络社会中这种无形就是网络伦理。网络伦理是指,在网络信息生活中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和标准,在观念的层次上依靠人们的信念、习俗、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网络行为与网络环境、现实社会的抵牾、冲突,既来源于针对网络的伦理道德、法律制度与现实生活的相比存在的纰漏,又取决于网络文化氛围的影响和网络行为主体的潜在意识。而网络伦理的构建可以使技术保护措施得到更好的完善,使法律控制手段得到更好的贯彻,使市场机制得到更好的协调。所以在网络空间中,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