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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glitz(1974)提出了债务期限结构与公司价值无关的理论,但此后的理论研究证明,存在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流动性风险或税收时,债务期限均可能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这使得公司有激励对债务期限进行选择。实证研究己从多个角度这种影响可能存在。 本文使用WIND提供的数据,运用OLS多元回归和多元Logit分析等方法,从公司新发债券期限选择的角度,对影响中国公司(不包括金融企业)债务期限结构的理论假说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代理问题和流动性风险是影响公司债券期限的主要因素。基于此,本文对中国公司债券市场出现的期限“扎堆”现象-超过74%的债券期限为5-7年-提供了一种可能解释: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担忧造成了公司债券期限一般不会少于3年,代理问题则限制了大多数发行人选择8年以上长期债券的自由。本文认为发行人公司规模可能是使其获得较大期限选择自由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对债务期限“增量”分析与“存量”分析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增量分析不仅有助于更清晰地解释中国公司债务期限结构受何种因素影响,而且与存量分析相比,可对非财务报表账面的因素提出更有说服力的阐述。 本文的分析表明,中国公司债券期限“扎堆”的现象可能持续存在,而其造成的期限同质化对新进入的融资者和市场本身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这给我们的启示是:需要加强信息披露,细化信用评级,促进市场更好地辨别发债公司资质,并减轻债券发行人-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发行人的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