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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为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而2011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在这一草案中亦不乏关于证人保护方面的内容,足见国家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程度有了更新的认识,更高的追求。笔者在法院实习过程中,也亲身体会到证人因为怕受到打击报复,以及付出一定成本的等原因而不愿意出庭作证,从而导致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极其低下,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效率与公正。有感于此,笔者试图分析这一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而看待一个问题必然需要多角度的去分析,笔者通过介绍国内及国外立法与实践情况,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这一问题:第一部分是证人保护制度相关理论范畴界定,在理论研究之前,对所要研究的理论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理清基础性问题,有助于我们对所要研究的整体制度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这一章中笔者分别对什么是证人、证人的分类、证人保护制度的起源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力图在理论上划清范畴。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证人保护制度的诉讼法功能。包括实体正义功能,程序正义功能,诉讼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以及效率功能。第三部分笔者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三个最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证人保护制度和实践情况,而通过对这些证人保护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的分析为的是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完善我们自己的制度。第四部分笔者通过案例的形式,通过四个现实中发生的案例试图向读者展现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并分析总结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与实践中的缺陷与弊端。第五部分在分析总结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的制度建设,分别从立法模式,保护机构,案件范围,启动条件,程序规则以及责任制度,保护措施,经济补偿,拒绝作证权,强制作证权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