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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是指针对侵华战争中日本国家及其企业在日本或者中国国内给中国公民造成的侵害,中国公民以个人名义,主要在日本法院提起的要求日本国家或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其中主要包括“慰安妇”诉讼、“强制劳动”诉讼以及“细菌战”诉讼等等。本论文主要是针对强制劳动关系中日本国及其企业是否对被强制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中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意愿的一切劳动或者服务。”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中“强制劳动诉讼”主要是指在侵华战争期间,中国公民因被强掳或被欺骗到日本被强迫劳动所遭受的损害,遭受损害的中国公民及其遗族以此为由向日本法院提起的要求日本国或相关企业承担损害赔偿的诉讼。通过对现有的强制劳动诉讼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在这些诉讼当中,原告们主张追究被告依据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同时也主张依据劳动契约或者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资及追究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针对原告主张的安全保障义务诉求,日本国及相关企业或者否认强制劳动的事实,或者否认其参与实施了强制劳动,或者主张即使参与实施了强制劳动,因为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强制劳动关系中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的判决尽管各不相同但采纳被告的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为数不少。这对于在二战期间饱受日军暴行摧残的原告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公平的。如此看来,强制劳动中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二战期间受害劳工能否得到相应赔偿的问题。本论文通过对日本法院做出的相关判例进行分析,结合日本法学界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各种学说,探究“安全保障义务”最本质的法理依据,从而得出强制劳动关系中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结论,进而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的依据。论文第一章就“安全保障义务”概念的产生及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论文第二章介绍强制劳动诉讼现状,对日本法院对强制劳动中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与否的适用进行归纳,指出法院判决反映出的相关问题。论文第三章针对法院判决反映的相关问题,结合日本国内法理、判例上的依据做出回应,重点论述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对强制劳动中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探讨,并认为:在强制劳动关系中使用者对被强迫劳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论文第四章针对违反强制劳动应承担的国内和国际法层面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重点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可以承担债务不履行的合同责任。论文最后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面临的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