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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对于银行来说是与生俱来的,自银行问世以来,就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不过最初,人们对于风险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理论认识阶段,还只是单个银行自身的,并没有真正引起国际银行界的重视。直到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相继倒闭,促使风险防范,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1975年2月,来自美国、英国、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和瑞士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Supervision)。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发生了巨大变革。金融体系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推动全球金融风险管理发展的现实原因和直接动力。新巴塞尔协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提出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概念。
巴塞尔协议虽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条文,但它是各国商业银行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基本准则。在中国,虽然中资银行暂时不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由于大量外资银行的存在,新巴塞尔协议将通过影响在华的外资银行资本提取数量,银行业务拓展方向等方面,进一步加剧在华的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关注新巴塞尔协议的变化,关注操作风险管理,相应改进和调整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工作,已成为适应新资本协议变动,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现实要求。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监督。
本文的目的,是在分析巴塞尔协议的变化的基础上,针对操作风险管理这一主要问题,研究在变化的银行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应该怎样更好的进行操作风险管理。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分析新的巴塞尔协议与以往的巴塞尔协议的不同之处,从而引出操作风险管理的概念,并介绍它的特点和计量方法。
文章的第二部分是通过花旗银行和荷兰银行的实证分析来介绍国际银行业操作风险研究和管理的实践与经验。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讨论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如何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其中第三章是对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现状的描述,而第四章则提出了相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