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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组成,双方共同创造并分享剩余价值。劳资关系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诉讼大幅增加。劳动争议诉讼有两个特点,一是劳动者的胜诉率非常高,二是劳动者流动性比较大,劳动工争议发生后,难以消耗大量时间在同一个地方维权。现行的“一裁二审”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劳动者维权设置了过多的限制,使得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最终只能选择放弃维权。因此,通过合理的机制预防劳动争议显得十分必要。劳动争议预防符合法律的两个最基本的价值-效力和公正。通过对劳动争议诉讼预防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发现劳动争议的过多发生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劳动争议泛滥的趋势与我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也是背道而驰的。西方国家非常重视劳资关系,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设置了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处理机构和程序。美国对劳动争议设置了官方与非官方机构并行不悖的机制,英国有雇佣法庭、行政部门通力合作的特点,德国设置了特别程序,并限制上诉,法国建立了集审判与调解为一体的调解委员会。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位尴尬,仲裁与诉讼各自为政,仲裁、诉讼零收费制度会引导当事人选择不合理的诉讼行为,三方机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执法力度有待加强。针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足,学术界提出了一些改革对策,但均存在不足或有待完善的地方。合理的改革机制应分为两步,现实的选择是理顺裁、审机制和加强行政执法力度,长远考虑需要变革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