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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高速增长,连续17年位居世界第一,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谋求利用商标战略赢得市场先机。但由于商标蕴含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使得当前恶意抢注之风日益盛行,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坚决打击恶意抢注行为。2018年7月,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体现了遏制恶意抢注等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决心。当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制路径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成为了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难题。这些问题不仅有理论研究价值,更有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因此本文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出发,结合当前立法和学术研究中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标准,探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司法应对的具体路径,并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民事诉讼和行政审查审理程序的衔接问题提出有益建议。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歌力思”案入手,提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规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以及民行衔接等焦点问题。第二部分就当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屡禁不止的现状,从司法打击力度不足、法律责任缺失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三个方面分析原因,并进一步指出其破坏市场秩序、增加司法和行政机关压力以及损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的三大危害,提出通过司法着力打击恶意抢注刻不容缓。第三部分探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首先总结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外延内涵,指出本文探讨仅限于狭义的概念,并将其定性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下位概念。其次,按照恶意抢注获利方式、抢注者身份对其进行分类。最后,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从被抢注人已经在先使用系争商标、该商标有一定影响、抢注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及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四个方面梳理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认定逻辑。第四部分探讨恶意抢注行为司法规制的具体路径和法律责任。首先,结合大量类似案例,分析法院分别在抢注人和被抢注人提起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时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规制的路径选择,重点探讨法院如何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否定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其次,就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出法院不仅应当直接否定恶意抢注获得的商标权,甚至可以要求恶意抢注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进一步遏制恶意抢注的不正之风。第五部分结合国内现状和国外经验,就民事判决中认定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后能否在行政审查审理程序中直接达到商标撤销和无效的实质效果进行探索,期以在司法改革中进一步推动民行衔接,这不失为一种兼顾程序与实体、公平与效率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