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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研究国际政治思想本身的论文,而并非是一篇实证研究的论文。暴力-战争是国际政治学中十分重要的话题。然而,以新现实主义为代表的主流国际政治理论虽然对暴力-战争提出了各种解释,但这些解释大多是经验性研究的成果,并且将暴力-战争看成一种手段,将其纳入了手段-目的的逻辑。主流国政理论并没有对战争、国家的本质,以及个人、国家、暴力之间的关系进行本体论上的追问。黑格尔的暴力-战争观一方面源于他对历史和政治事件的反思,另一方面又是以他的哲学(特别是辩证法)和法哲学思想为基础的。把黑格尔的暴力-战争观放到他的思想的整体中进行解读,并且对他与其他学者的暴力观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暴力、战争,以及国际关系的本质,从而推动国际政治理论的发展。在精神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不同阶段,暴力以不同的形式出现,这些暴力形式都因为内在矛盾而不可避免地向更高形式发展。暴力最开始是以自我意识之间为承认和自由而进行的斗争的形式出现的。正是在这种斗争中,自我意识与他者得以相遇。即使在为承认而斗争被扬弃以后,这种暴力也仍然保留在所有主体间关系中。因此它是主体间性得以产生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本质结构,而不仅仅是温特的建构主义中那种作为生存可能性的暴力。这种做为结构的暴力正是文明冲突论的本体论基础。继为承认而斗争之后出现的暴力形式是主人对奴隶的压迫,主人参与的战争,这些暴力形式因为无法本真地面对生存的虚无而终究会转化为更高级的形式。福山在解读这些暴力形式时追随科耶夫,将自我意识的片面性看成了值得赞扬的东西,因而误读了黑格尔。在最初的客观精神中,暴力以对财产和人身的侵犯,以及对这种侵犯进行惩罚的形式出现。道德的特点是空洞和任意性,它是消极的自由,其极端形式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恐怖所具有的那种毁灭一切的力量。在市民社会阶段,暴力体现为海外扩张与殖民地人民为民族解放而进行的斗争。国家做为绝对实体,是客观精神的最高形态。此时暴力体现为对国家人民的强制,但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与别国的战争中。我们将战争中的国家和个人分成三个层次来分析,这三个层次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时存在的。在自在的层次,国家为自身的特殊意志而进行战争,康德式的义务观无法限制国家进行战争。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是统一的,所以为国家而战就是为自己而战,个人意志在这一过程也应得到重视。个人之所以服务于国家,不是因为国家用暴力胁迫个人,而是因为暴力做为一个本质建构使国家具有客观性。在自为的层次,国家是创造和毁灭的力量,它能现实地调动个人或资源进行战争。常备军是不可缺少的,它既能保护国家的特殊利益,又能避免战争因私利而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在战争中,国家既需要个人,又不在乎个人的生死,而这正是个人所需要的,因为,他们与国家相比越是显得渺小,国家就越是客观和伟大,个人从国家那里得到的承认也就越有价值,从而使人从自身的虚无中得到现实性。个人要想自由,就必须把自由本身当成目标并为此而战。在战争中为国献身,自我扬弃,是个人将自我超越变为现实的极端方式,也是国家给予个人的权利。在战场上,个人与敌国的单个士兵都是普遍性中的一员,他们虽相互厮杀,但彼些之间并没有仇恨。个人越是尊敬敌人,越是应该努力把敌人杀死。战场上的这种匿名性体现在枪炮的大规模杀伤中。黑格尔虽然强调个人应为国家献身,但他并不是绝对主义者,因为建立和保护国家恰恰是个人的自由。在自在自为的层次,国家的战争行为渗透着主观性,它不再把借以实现自身的外在东西看成是外在的。国家制度是国家自我意识和历史的产物,别国不应干涉。国家要向个人展示强大和辉煌,以此得到个人的更多承认。国家通过战争来震动人们的习惯、市民社会的利益和官僚系统,从而保持伦理实体的活力,因此国家需要战争。爱国主义是自由意志与情绪的结合。人们希望自己能因参与战争而得到国家的承认。由于女人能代替男人意识到自己的死亡,所以,不同于女性主义国关理论,黑格尔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女性使战争得以发生。国家能够将道德实现出来,是高于道德的精神形态。国家间政治不需要道德,道德更无法约束国家间关系。康德错误地将国际法还原为国家间的道德并且认为国际法能起到规范作用。但是,国际法有自身的合理位置,因为它是绝对精神向仍然不完美的国家提出的要求;但同时,国际法也产生于国家对自身本质的错识。国家通过否定国际法而实现了自身权力。国际法难以规范战争行为。在世界历史中,不应对战争做善恶判断。各国通过权力制衡就能实现善,而不需要道德的力量和超国家机制。黑格尔和摩根索的权力观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战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力量。战争需要劳动,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是形式上的。历史不会终结,战争也不会消失。但是由于人是虚无,可以不断否定自己,对自己的生存做出不同的理解,因此战争彻底消失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