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合同法第51条的无权处分可谓是法律思维的宝藏,涉及民法多方面的基本法律关系。其跨越债法与物权法两大领域,与民法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模式、善意取得及合同的效力等民事制度紧密相关、互为依存。合同法第51条虽不过40余字,但如何正确理解与解释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 “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可谓民法上的精灵,困扰实务界数十年,为其驯服,非彻底究明其本性,不可济事”,但使之驯服,谈何容易?债权形式主义下,更是如此。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参酌世界各国与国际条约的无权处分立法,深入、系统地分析研究了我国的无权处分立法及相关的民法诸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无权处分立法逻辑极为严谨,只是未能兼顾逻辑与公平的统一。51条的最大缺陷:当权利人不追认或未取得处分权时,合同无效,无处分权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对善意相对人保护不周;且与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责任构成了冲突。现行无权处分的立法不够完善,应需对其重新建构,但摆在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兼顾逻辑上统一与法律上的公平。若承认债权合同有效,所有人的追认又如何认定?债权合同有效,无须追认使之生效。如何解决善意取得?一物不能兼存两种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为解决上述的逻辑难题,本文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述,实质上也可以说是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无权处分的含义及其特征。对无权处分行为及其效力,我国民法学界分歧较大,笔者归结主要有五种观点,其争议的核心是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债权合同的效力。第二部分:无权处分与相关的民事制度的关系。在此重点论述了与善意取得、履行不能和权利瑕疵担保的关系。第三部分:我国无权处分立法沿革、缺陷及其重构。笔者建议我国的无权处分立法应重新建构为: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有效;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合同解除;买受人善意占有该物的,依法取得所有权。 本文提出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债权合同,自订立时有效;所有权人的追认,只是补足交付行为的构成要件;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合同的法定当然解除,只有这样才能兼顾逻辑上的一致、法律上的公平;善意、恶意只有在履行时才能区分,且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权处分人期满不能履行合同,即为主观履行不能,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观点前人未所道也,且.突破了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对合同法的解除制度略有“损伤”,但这也是债权形式主义下无奈的较佳选择。笔者建议对我国合同法的解除制度重新设置,增加法定当然解除以完善无权处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