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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先后制定专门法律保护精神障碍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我国于2012年颁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之前,涉及精神障碍者的法律法规只存在于《刑法》第18条、《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和地方法规中。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所以精神障碍者人权遭到侵犯以及“被精神病”现象频频出现,上述两部法律的及时颁布和施行开始逐渐改变我国应对精神健康问题时被动的状况。本文以我国现行立法为基础,分析立法不足的同时,说明其现实合理性;研究立法完善的同时,关注社会配套机制的构建,最终揭示出,只有结合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成熟的社会配套机制,才能保证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目的的实现,即保障精神障碍者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体来说:第一部分,从基础理论方面着手,研究分析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种类和性质,得出结论,我国当前主要存在半司法化的刑事强制医疗和社会化普通强制医疗两种强制医疗制度。第二部分,根据现行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强制医疗和普通强制医疗二元模式,采用法条分析方法,研究立法中争议较大或者较为突出的问题及其完善。第三部分,对案例中反映的强制医疗经费不足、强制医疗机构不明确的问题进行研究,指出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和人员支持,在我国采用社区模式,支撑强制医疗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