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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实践中一些控股股东经常滥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造成公司人格混同。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法人制度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也损害了《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在我国,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有关于人格混同的相关规定,但是其过于概括,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不足。加上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比较少,没有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等内容的深入探求。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对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 本文立足于理论研究,主要采用归纳、比较、案例总结等方法,对公司人格混同理论进行剖析,以期完善公司人格混同的有关法律。文章分为五个部分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将在前言中引出研究人格混同这一问题的背景;第二部分将首先对人格混同进行具体介绍,并将我国公司法立法中对于人格混同的规定进行说明;第三部分将主要介绍人格混同的立法缺陷和实践中遇到的挑战;第四部分会从美国和德国关于人格混同的规定出发,通过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经验并加以借鉴;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将会对我国的人格混同的法律完善提出一些具体性的见解,希望能够对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人格混同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