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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费是航运企业的利润之母。能否及时收取运费,对海运业的营运和发展至关重要。由于提单的广泛使用和海运业参与主体众多等原因,海运费的收取要比陆路和航空运费复杂得多。这也是海运费法律纠纷大量出现的原因之一。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通过比较其他各国的相关立法,试图对有关海运承运人运费请求权的基本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做出剖析;同时,从实务的角度,探讨作为承运人的航运公司如何正确、合理地行使海运费请求权,并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其权利,从而促进航运业务和国际贸易的共同发展。本文除了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了海运承运人运费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运费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义务主体和运费的支付方式。海运费是承运人运输货物所获得的报酬,这种对价来源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提单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收货人只是在提单中有明确记载时才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对于海运费,业界已形成了两种支付方式:“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法律上采用“运费预付”还是“运费到付”为原则,将影响着提单中应记载的内容。第二章阐述了承运人对运费请求权的行使,包括运费请求的范围、运费风险的承担和运费的垫付。运费请求权的产生和行使不等于运费的赚取。在运费赚取之前,有关运费的风险都应由承运人来承担,但法律上不禁止承托双方通过约定来转移风险的承担;除了运费风险外,在其他非正常运输情况下,运费的负担范围要根据不同的情形遵循不同的规则;由于航运实践中的需要,承运人的运费请求权常常会通过其他主体的垫付运费而获得实现。第三章探究了承运人保护其运费请求权的法律途径。承运人收取到付运费的风险性要高于预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两方面来保护其运费请求权:其一是对货物的控制,包括拒换小提单和留置货物;其二就是对义务主体的请求,包括向托运人追偿和提起诉讼。这两条线衔接在一起,共同保障承运人的运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