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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标制度的演进,商标混淆出现了各种有别于传统观念的新型混淆形式,售前商标混淆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现象在我国商标审查和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并逐渐引起各国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售前商标混淆是指经营者为了赢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来诱导消费者,由于这种混淆使消费者产生了最初的购买兴趣,虽然消费者在购买之时就知道了此产品并非是商标权人品牌的产品,从而在消费者并不混淆的情况下销售产品。 售前商标混淆在美国起源和发展,1962年美国的兰哈姆法修改案为售前商标混淆侵权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售前商标混淆理论从在美国产生至今仅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其运作体系还不成熟,至今仍处于探索的阶段。在我国,以往对售前商标混淆的关注也并不多,我国商标法对于售前商标混淆问题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售前商标混淆判定标准、售前商标混淆构成侵权的理论依据以及售前商标侵权行为处理等问题上我国还不能找到明确的立法依据,因此本文希望通过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有关售前商标混淆的这些问题,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的立法经验,从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贡献。 首先本文借助美国在售前商标混淆方面的有关案例和司法实践,阐述售前商标混淆概念,论证售前商标混淆理论的缘起及其发展历史,分析了网络环境下售前商标混淆的具体表现;其次进一步对售前商标混淆构成侵权的原因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得出售前商标混淆构成侵权的结论;然后本文通过国内外有关案例讨论了商标售前混淆侵权的抗辩理由即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合理使用对售前商标混淆侵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最后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目前对售前商标混淆的立法缺失上,探讨了我国售前商标混淆规制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了我国商标法可以从引入混淆理论,明确售前商标混淆规制的法律根据;明确售前商标混淆的认定因素;确定售前商标混淆的侵权责任等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