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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式各样的行政诉讼是客观存在的。划分与承认行政诉讼的类型,具有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权利保护模式,并使法院得以统一且合目的地处理复杂而大量发生的诉讼事件的功能。我们不应该让那些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维护权利的人灰心丧气,理论上或立法政策上应该为他们提供适时、正确、完整、有效和经济的行政诉讼类型。从这样的意义上说,行政诉讼的类型从来都不应该是为了存在而存在,它以自己特有的形式,参与着对当事人行政实体法权利的保护,它所针对的目标是,为当事人实现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 问题在于,由于行政诉讼远比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态,这使得我们对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更为艰难和复杂,从而导致目前我国仍然缺乏“格式化”行政诉讼类型的存在。不过话还得说回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不应该成为研究滞后的理由。因此,倒不如说,由于理论界或立法政策上对行政诉讼类型显得漠不关心,才导致了问题的严重性。换言之,由于缺乏行政诉讼类型的指引,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与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相比,法、英、德、日四国都有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类型。法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完全管辖权之诉、撤销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英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普通救济和特别救济两大类,普通救济分为损害赔偿之诉、禁令、宣告令;特别救济分为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禁止令、强制令。德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撤销之诉、履行义务之诉、确认之诉、补救之诉。日本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上述四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不一,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针对各种表现形式的行政行为,为原告提供有效的权利保护。 痛定思痛才能领悟深刻,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更大成功,有赖于反思的深度和广度。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诉讼类型的功能。对行政诉讼类型功能的认识,是我们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如果我们认为行政诉讼的类型在行政诉讼中发挥不了多少作用,也就没有人愿意去研究它。该部分具体从六个方面探讨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功能。1.提供权利保护模式功能;2.设定行政诉讼程序功能;3.避免诉讼成本不当耗费功能;4.调整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功能;5.完善行政判决种类功能;6.规范行政判决理由功能。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分析。只有对现状进行深入的认识和分析,才能把握住研究的方向,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一部分,首先指出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目前处于“原始”状态,并分析了这种状态的弊端。接着进一步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主要内容是,由于缺乏适当的诉讼类型,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显得无关紧要,法院在背离诉讼请求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第三部分在对法、英、德、日四国行政诉讼类型作概括说明的基础上,对它们之间的共同性和差异进行了分析研究,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初步设想。该部分鉴于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现状,参考国外行政诉讼类型的经验,提出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类。1.形成诉讼;2.给付诉讼3.确认诉讼;4.当事人诉讼;5.公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