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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对平台企业的性质及其业务本质、沉淀资金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全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影响企业会计处理的一系列监管政策、相关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中的规定,本文从平台企业和用户企业两角度出发进行了以下研究:针对沉淀资金的定义政策与实际的差异性,本文通过政策与实际的对比分析,提出相关部门应当修改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表述并对沉淀资金进行重新定义;针对存管政策中区分沉淀资金和自有资金的要求,本文分析了相关政策倾向性,提出平台企业应当重新设置会计科目核算沉淀资金。针对平台企业不作为账户资金预设的交易方,却采用“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用户账户资金的做法,本文先提出了质疑,并在考虑账户资金性质基础上,提出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账户资金;针对沉淀资金的利息返还难和政策不明确导致的沉淀资金利息收入无法确认的问题,本文提出了通过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制定条款的方法予以解决;针对平台企业应如何核算担保交易货款的问题,本文先明确了平台企业及担保交易货款的性质,并建议平台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担保交易货款;针对平台企业对不同性质的投资理财资金采取相同会计处理的错误做法,本文在划分投资理财产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并指明了平台企业投资理财中介模式下需要履行不同的支付协议合同义务,并结合CAS22及《应用指南》相关规定,提出平台企业应对投资理财资金进行分类确认。此外,针对用户企业在账户资金的会计确认上的差异,本文在明确账户资金货币等价的性质及平台企业非金融机构的性质的基础上,提出了用户企业应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账户资金;针对担保交易主体判断失当、担保交易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不当的问题,本文在明确担保交易业务本质及交易主体的基础上,提出了买家用户企业采用“预付账款——卖家”科目核算已支付的担保交易货款,结合CAS14相关规定,提出卖家用户企业在买家确认收货时再确认收入;针对用户企业存在平台企业性质的错误认知,本文先明确了平台企业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及信用贷款交易的交易主体,提出了用户企业应通过“短期借款”科目对信用贷款资金进行确认。本文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会计处理的改进研究,以期提高平台企业及其用户企业的会计处理水平,提升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增强会计准则的现实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