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委付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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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诸多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海上保险作为被保险人转移运输风险的重要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海上保险中有一项特有的保险赔偿制度——委付,即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推定全损转移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并向保险人主张全额赔付。委付制度由来已久,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至今仍具有重要作用。海运日趋发展的今天,在保险赔付时效性等方面对委付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新的实践需要。发达的海运水平使得英国关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规定更为完善。对比英国,中国的立法则更为粗糙简略,甚至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了概念混淆等失误。因此,论文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理论问题出发,深入分析委付中的法律问题,对中国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立法建议。论文由序言、正文、结语组成,正文部分共分为四大章节展开分析论述。第一章简述海上保险委付的基本理论,从委付的起源及概念入手,剖析海上保险委付的基本理论,明确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界限及委付的法律效果,为委付的法律问题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分析中外不同法律制度下委付的法律属性并进行界定,通过分析不同观点提出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属性是要约的意思表示,进而明确委付行使条件中的前提条件、行使方式和时间条件。第三章创造性的提出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理海上保险委付问题,充分考虑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破产的特殊性,探寻当企业破产时航运公司及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保险委付问题。第四章重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委付制度的有关规定,针对现有制度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合理建议。具体而言,中国法中委付制度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委付不得撤回的规定中“撤回”与“撤销”的概念相混淆,二是关于委付通知的规定中存在“委付”与“委付通知”的概念混淆以及制度空白问题,三是拒绝委付的法律后果不明。通过具体分析中国海商法下委付制度中的立法空白、概念混淆等问题,为委付的发展和完善提出具体的立法构想。论文通过运用比较法,探究不同国家法律下委付的法律属性,运用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创造性的将破产程序与保险委付相结合,为委付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探寻新路,促进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推陈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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