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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是当代世界各国长期以来面临的共同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们重视“罪犯改造”是近现代社会才开始的事。此前各国主要通过酷刑与苦役劳作等方式对待罪犯,监狱行刑的方式以报应性惩罚为主,很少关注罪犯改造的伦理特质。清末监狱改良伊始,中国逐渐接受西方的目的刑主义刑罚理念,重视改造罪犯成为监狱行刑的核心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出台,这成为当代中国“罪犯改造”的最早法律依据和伦理依据。对罪犯改造的聚焦,真正诠释了监狱存在的伦理基础以及刑罚执行的伦理特质,此后罪犯改造问题的伦理特质渐趋明显。追寻罪犯改造伦理的思想源流,需要对各国监狱和刑罚的历史及其发展进行伦理解读。西方近代以前的刑罚执行深受宗教伦理和报应刑思想的影响,罪犯改造是以宗教伦理的感化教育为主,当然也包括单纯接受惩罚的改造;当代西方国家深受个人本位以及目的刑思想的影响,并注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作用,罪犯改造依赖刑事科学技术的状况日趋明显,思想改造逐渐被淡化。中国在清末监狱改良之前,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形式上占据主导地位,监狱仍以酷刑惩罚、苦役劳作作为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除了成功运用道德感化手段改造了大批战犯,也重新诠释了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并赋予这些手段以相关伦理特质,使之成为当代罪犯改造的新趋势。罪犯改造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其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主要涉及伦理道德问题。作为一个伦理道德问题,罪犯改造具有独特的伦理内涵与原则。首先,罪犯属于人类社会的特殊群体,是一个基于刑罚执行的暂时称谓。各国对罪犯的称呼并不一致,但“罪犯”的称谓在当代中国是正式官方用语,专门指称法院判决确定有罪并接受刑罚执行的人。显然,无论何种称呼,均带有某种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强调,以示与普通人的区别。其次,改造一词用于罪犯改造特定的语境中,是促使罪犯“改过迁善”的意思。在西方宗教世界,“改造”一词与“拯救”无异。因此,尽管中西方文化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改造”一词所要表达的伦理意义,即罪犯改造的目标具有伦理价值,罪犯改造相关伦理问题也正源于此。罪犯改造伦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性、人道性、教化性、感化性。监狱在罪犯改造的过程中,既要能依法、公正地执行刑罚,又要实现国家刑罚所追求的正义价值,即围绕罪犯改造的伦理诉求。罪犯改造既有一般伦理诉求,也存在具体伦理诉求。罪犯、刑罚、改造、监狱以及警察等构成罪犯改造的基本范畴,罪犯改造一般伦理诉求围绕这些范畴逐一展开。惩罚、改造与新生的伦理特质能够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充分体现,正是伦理性质的惩罚、伦理过程的改造以及新生的伦理追求构成了罪犯改造伦理的一般诉求。将一般伦理原则、道德规范运用到罪犯改造的具体实践,能够反思这一特殊领域的道德现象。在罪犯改造的各种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就是行刑与服刑的关系。罪犯改造伦理具体诉求主要包括监狱行刑伦理诉求与罪犯服刑伦理诉求。罪犯改造伦理主要通过不同改造手段的运用体现。立足我国监狱工作的实践,将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作为罪犯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是普遍共识,罪犯改造主要依靠这三大手段展开。围绕罪犯改造的伦理目标,三大改造手段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在不同层面彰显各自的伦理特质。相比较而言,当代中国罪犯改造手段的伦理特质更加显著,围绕“人”的改造手段具有明显的伦理表征,这正是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道德教化”传统。此外,受西方罪犯改造手段的影响,当代中国引入或加以改变运用的其他手段同样具有伦理意义。对于当代中国来说,罪犯改造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并且中西不同的文化背景促使中国罪犯改造趋往一条独具特色的伦理路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孜孜探索,当代中国监狱也面临诸多伦理困惑。消除这些困惑,将利于罪犯改造伦理目标的真正实现。罪犯改造伦理不应限于刑罚执行期间,它存在客观上的自然延伸。罪犯经过服刑改造,刑期届满将回归社会,其身份由罪犯转变为普通公民,司法实践中称其为“出狱人”,对罪犯出狱之后的伦理关怀称为出狱人保护制度。也就是说,各国对出狱人的伦理关怀是法理和伦理的共同延续,它缘于人类刑罚文明的综合价值。因此,从“罪犯”到“出狱人”的转变,只是刑罚执行的终结,刑罚追求的伦理目标与社会建构的伦理秩序仍然存在。至此,罪犯改造才能够真正作为一个伦理问题而实现其本有的价值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