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例如,行为人在从事经营或者社会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其未实施一定的积极保护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失或者行为人在从事经营或者社会活动的过程中未实施一定的积极保护行为,为第三人对受害人造成伤害提供了机会时,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该问题所持的意见并不一致,造成了判决结果的截然不同。造成前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并不一致,本文拟就以该问题为出发点,探究我国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制度,并与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中注意义务制度进行比较,希望能够对我国注意义务理论的构建提出初步的见解。本文的第一章为对过失侵权中注意义务作出的概述,以期对本文所探讨的注意义务有一个初步的认识。笔者认为,过失侵权中注意义务的含义主要包括如下四个要素:(1)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2)注意义务的目的为维护相对人的利益(3)注意义务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4)注意义务为一种具有客观标准的义务。在本章的后半部分,笔者论述了注意义务与过失及不作为侵权的关系,力图明晰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和不作为侵权中的地位。本文的第二章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中注意义务的发展后发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之中都通过判例的方式发展了自己的一般注意义务理论,该一般注意义务具有开放性、相对性,并能够弥补法律对受害人保护的不足。本文的第三章为对我国注意义务制度的探究和构建,笔者发现,在我国侵权法中,仅在制定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有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且多为具有特殊身份或从事营业主体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无一般注意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同样有设立一般注意义务的动机,并对一般注意义务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