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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深化及“双循环”的大势推进,如何着力补齐对应于市场准入和市场存续的市场退出这一当下“最大短板”,已然成为维系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关键所在,破产法也因此受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政策文件多次强调要推进破产审判机制的完善,而这必然要求一套系统且本身包括不可或缺之破产监督在内的制度机制——破产审判机制。不仅如此,正如无监督便无制约,破产审判机制的有效运行本就有赖于破产监督必要支持。从现实来看,在近年来破产案件“井喷式”高速增长之下,破产审判中若失却必要监督则危害甚远。然而,聚焦我国破产法现行规定,尽管对于破产监督之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有所规定,但就整体而言仍然存在着法院单一主导、债权人监督不到位、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等突出问题。再者,即便也有一些关于完善破产监督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这些探索实践中的做法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中,亟待因应进行体系构建。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彰显破产法立法的宗旨及目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使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破产这一“短板”得以补齐并成为经济高质量持续发展的强有力支撑。
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重点即破产监督认识论建立之下的“六元”体系构建。
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明确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开展国内外研究综述,对研究所需要突破的重难点进行阐释说明,并提出研究关键与主要创新。
第二部分为破产监督的基本认识。本部分在破产监督基本释义基础上梳理主要监督主体及监督对象,并进一步分析破产监督的价值意义,从而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
第三部分为破产监督的现状与困境。本部分在总结我国破产监督的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审视破产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揭示法院单一主导、债权人监督不到位、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等突出问题,从而表明构建破产监督体系之必要。
第四部分为域外破产监督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通过域外破产监督之典型即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有关制度的研究,着重分析域外先进经验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为后文的体系构建奠定基础。
第五部分为破产监督的“六元”体系构建。本部分乃本文研究之核心所在,集中从行政机构监督、检察院监督、法院监督、利害关系人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人监督这六个方面出发,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破产监督体系。
第六部分为结论。对主要论点及结论进行梳理归纳,进一步强调构建完善破产监督制度对于破产程序的重要意义。
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重点即破产监督认识论建立之下的“六元”体系构建。
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明确本文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开展国内外研究综述,对研究所需要突破的重难点进行阐释说明,并提出研究关键与主要创新。
第二部分为破产监督的基本认识。本部分在破产监督基本释义基础上梳理主要监督主体及监督对象,并进一步分析破产监督的价值意义,从而奠定本文的研究基础。
第三部分为破产监督的现状与困境。本部分在总结我国破产监督的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审视破产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揭示法院单一主导、债权人监督不到位、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等突出问题,从而表明构建破产监督体系之必要。
第四部分为域外破产监督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通过域外破产监督之典型即美国、英国、加拿大及我国香港地区有关制度的研究,着重分析域外先进经验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为后文的体系构建奠定基础。
第五部分为破产监督的“六元”体系构建。本部分乃本文研究之核心所在,集中从行政机构监督、检察院监督、法院监督、利害关系人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管理人监督这六个方面出发,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破产监督体系。
第六部分为结论。对主要论点及结论进行梳理归纳,进一步强调构建完善破产监督制度对于破产程序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