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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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第一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库尔勒香梨”获得注册开始,截至2021年6月,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339件。在商标法框架下,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保护,在助力乡村振兴,打造区域特色产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地理标志商标的显著性具有特殊之处,其固有显著性较弱,获得显著性强,显著性的获得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有性。然而,我国在认定地理标志商标的显著性方面,并未考虑到这种标志的特殊之处,导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进行深入研究。本篇论文题目为: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认定问题研究。本文除摘要、引言、致谢之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内涵与特点。由于地理标志商标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因此在行文之初有必要界定其内涵与特点。第二部分,深入讨论了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的特点。本文提出地理标志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弱,获得显著性强的特点。首先,从地理标志商标的构成方式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识别功能的特殊性来论述固有显著性弱的特点。其次,从地理标志的存续时间长、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高以及从注册时需提交的地理标志商标获得显著性强的证明文件的角度,来论述地理商标的获得显著性强的特性。第三部分,考量地理标志产品特有性与地理标志商标的获得显著性之间的关系,二者呈现出正相关。首先,追溯地理标志保护的初心,国际公约、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我国对地理标志的规定,都强调了地理标志产品具备特有性才是地理标志保护的起点。其次,论证了地理标志产品特有性与地理标志商标的获得显著性的正相关关系,地理标志产品特有性越强,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越强。第四部分,该部分分析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认定中对地理标志产品特有性的审查标准低,导致了地理标志商标的“泡沫化”现象,这与我国打击商标非正常申请和乡村振兴战略相违背。另一方面,本文指出在显著性的认定中,我国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界限模糊,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通用名称认定的地域范围不统一、涉及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认定标准低以及通用名称的认定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第五部分,该部分针对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认定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建议在地理标志商标显著性审查过程中加强对产品特有性的审查。我国要改进审查方式,建立地理标志商标专家审查制度;增加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文件;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审查方式。第二,在显著性的认定过程中,我国要明晰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的界限。本文提出从产品特有性与产地之间的关联、少数消费者的认知情况以及权利人自身行为三个角度去区分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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