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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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它源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和程序处分权原则,旨在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增进民事判决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本文在分析和考察民事程序选择权基本理论和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制度运行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几点构想。全文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主体部分包括四章: 第一章,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包括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法理基础、存在价值以及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适度制约。文章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公法性、程序性、程序主体性权利,其法理基础在于民事程序主体性理念和处分权原则,其价值体现在:增进民事判决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对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应当给予充分保障以更好地实现上述价值,但同时亦应进行合理制约,实现法官与当事人诉讼权能的最佳配置。 第二章,对法、德、美、日等几个主要国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制度予以介绍,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围家,都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给予充分重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以后选择其认为适台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相关程序事项从而决定诉讼进程的权利,即程序选择权已经得到了各国立法的普遍认可。 第三章,对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现状的考察和反思。我国相关立法虽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缺乏系统规定,而且存在着较多的权利漏洞和空白,理论研究亦相当匮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四:l、职权主义色彩浓厚;2、当事人程序主体性被忽视;3、审判理念和诉讼价值追求错位:4、程序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若干构想,认为完善我围程序选择权制度首先应当树立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理念:其次,应当对包括简易程序、民间调解制度、诉讼和解制度、督促程序在内的现有程序选择权制度予以改进和完善;第三,应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满足当事人多样化的需求;第四,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明确法官的阐明与告知义务、明确律师的正当建议义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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