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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我国义务教育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为了适应新的教育形式的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我国在义务教育立法、执法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
在立法方面,表现为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律法规建设落后、法律用语有待规范等;在执法方面,表现为执法行为不规范、队伍执法水平有待提高等;在执法监督方面,则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各监督主体没有更好的进行配合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义务教育法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给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措施。我国义务教育立法应该改进立法技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至于执法,良好效果的取得首先是以健全的法制为基础的。完善义务教育执法,不仅要健全义务教育法制建设,而且还需要在实践中实行执法责任制以及执法主体和人们大众的配合,更需要一定的执法监督做保障。我国义务教育执法监督机制的健全,应该从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方面入手。通过各监督机制的完善和配合,使义务教育法律能够切实落实,促进义务教育法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