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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主题是“国家—社会”关系主轴下的社区治理多主体结构形态。社区治理作为一项系统性、基础性、微观性的社会治理,具有“透视”社会的价值。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等,共同作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组成社区多主体治理结构;搭建多主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平台,才能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现实基础;形成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合作机制,才能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自愿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上述观点的启示性意义在于,新形势下创新社区治理,是一项包含政府、市场、社会等力量正确定位与协商合作的系统化工程,而不仅仅是地方政府如何治理社区的问题。实现社区治理结构从政府作为唯一治理主体转向地方政府与其他社区治理主体互动合作的转变,才能重构社区秩序,实现社区良治。由此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建构社区多主体治理结构及形成合作机制的命题是否是对社区治理“应然”状态的准确判断?日前社区治理多主体结构的“实然”状态是怎样的?各种治理主体有着怎样的行动逻辑和行动方式?当前社区治理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有着怎样的差异与不同?本文以治理理论、公共性和公共空间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建构“行动者—权力—空间”分析框架,用以分析社区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行动过程及行动空间。在这一分析框架中,“行动者”是具有价值取向和利益偏好并且拥有资源权力的能动者,具体包括参与社区治理的多主体:地方党政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权力”是“行动者”能力的核心体现,社区治理结构是社区治理主体间权力关系的外湿形式;“空间”是“行动者”的活动场域,就社区空间来说,其既具主体性和公共性,又具分化性和重叠性。借助理论分析框架,本文选取广东省NH区为实地研究区域,在对案例的分析叙述中阐释不同社区治理主体的行动实践及其逻辑。从地方政府的行动来看,当前国家选择进入并积极主导社区治理进程,体现着国家治理重心下移与治理方式转变。实际上,社区治理中国家的“退”与“进”只是表象,不变的是其在基层树立治理权威和汲取合法性资源的政治逻辑。地方政府主导的“村改居”显示了其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运用及其策略选择。“政社分离”和“政经分离”并没有使社区居委会“双重代理人”的角色得到改变,反而使其陷入“内卷化”的困境。除了依靠行政权力推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进一步通过传统空间拓展和新型空间创建进入社区,实践着空间权力的主导。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来看,集体组织需要平衡其“集体性”与“市场性”。集体经济组织诞生于改革开放后土地经营制度创新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作为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单位、集体收益和社区福利的分配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是“市场性”与“集体性”的结合体。在集体经济组织“共有体制”的运转逻辑下,“外嫁女”争议凸显了集体的边界尤其是集体成员权的确定问题,代表“乡规民约”的集体与代表“国家法律”的地方政府之间进行了激烈的博弈。集体经济组织与党支部和居委会混合一体的“党政经”组织架构,同样引发社区治理困境。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是走向市场化、公司化,内部明晰产权、外部理清架构是其走向“市场主体”的关键,“两确权”、“政经分离”、“两平台”正是地方政府主导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但双重性的角色定位及附带功能依然羁绊其改革之路。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看,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了其发展。地方政府之所以支持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化以及政府职能改革密切相关。地方政府通过项目制和评级制对社会组织进行“选择性支持”,当前社会组织的成长空间仍在国家限定的范围内,发展所需资源亦主要从国家获取。在此情况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不同类别社工机构的成长路径及空间拓展表明,实践中只有契合地方政府的需求,采取依附于地方政府的策略才能获得自身发展。研究发现:从治理结构来看,地方政府“元治理”下的多主体是社区治理结构的典型特征,地方政府的“元治理”主体地位由制度的路径依赖、国家治理重心下移以及权力资源等因素共同决定,而主体多元化则与地方政府主动推动、社区组织分化、社会力量参与密切相关;从治理权力来看,社区多元主体的权力在场及其张力是社区治理的新常态,当前社区权力格局呈现以地方行政权力为中心的辐射式结构,地方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间存在着形式和策略不同的权力互动。从治理率间来看,作为治理主体间互动的场域,“分化—耦合”的社区空间正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空间反映,空间表征的类型分化、空间建构的主体嵌入以及空间实践的互构耦合是社区空间生产的显著特征。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意在强调:第一,当前地方政府在引领社区治理走向的过程中,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区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这种判断是通过对多元主体的行动过程及行动策略的考察得到的。第二,多主体社区治理的提出并非是基于“国家的消退”和“市场的胜利”的流行假设,相反,国家、市场与社会是一种相互嵌入的关系,目前社区治理仍然在国家权力逻辑的影响下,期间更多是“社会治理术”的应用,国家仍带有巨大的行政惯性,党政权威在进一步覆盖基层社会。第三,当前我们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化、冲突常态化的社会,地方政府在回应社会问题挑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调整自身的治理策略,由单向度管理向多维度治理转变,这种转变与民间意识苏醒、民众力量成长的趋势相互切合。地方政府、自治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区人”都有自己的利益目的和策略思路,他们在相异中追求利益共同点,在力量对比的转换下,从长时态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治理结构的细微变化。第四,在走向治理型社区的进程中,重要问题是“服务—信任—协商”合作机制的建构,多主体社区治理不仅仅是社区公共物品的再生产,同时也是社区公共责任的再生产和社区公共性的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