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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图表是数据可视化技术发展的产物,数据可视化技术是利用图形、图像处理、计算机视觉等技术手段,通过建立模型、编程以及对表面、立体、属性的展示,以图形或者画面的形式揭示数据的性质、特征和规律,从而加深读者对数据的理解和认识。随着信息技术和数据可视化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大数据图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大数据图表的著作权纠纷也逐渐增多。由于大数据图表是新兴事物,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先例可循,所以涉及大数据图表的著作权纠纷便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涉及大数据图表的著作权纠纷中,独创性是最为重要的概念,关系到侵权行为的认定、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通过对国内外独创性理论和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独创性的定义、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受不同哲学思想、不同作品类型等因素的影响,其定义和认定标准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同时,由于大数据图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法官在大数据图表的独创性认定中,既要认定技术事实问题,又要认定法律问题,这种技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混合,增加了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的复杂性。正因为独创性定义、独创性认定标准的变动性、模糊性,以及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的复杂性,给司法实践中大数据图表的独创性认定增加了难度。本文结合大数据图表的制作原理、制作流程和表达形式,分析了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考察分析了域外的著作权独创性理论、制度和典型案例,针对我国著作权纠纷中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首先,介绍了大数据图表的基本知识,简要说明了大数据图表的制作原理和制作流程,对大数据图表进行了界定。通过对作品、作品类型定义的分析,探讨大数据图表可能具有的表达形式和作品类型;其次,在对各种独创性理论、独创性标准和独创性判定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司法案例,归纳出我国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对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从认定标准、公有领域和私有领域界限、证据认定、专业要求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关于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的一些启示;最后,在前文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关于大数据图表独创性认定的完善建议。